機車未受排氣定期檢驗罰2000元
記者李錫卿/南投報導
2008.05.26
南投縣政府表示:若收到環保局寄發的未定期檢驗機車通知公文,而未依通知期限內,至縣轄內的66家機車排氣檢驗站參加檢驗,第二次通知又逾改善期限,而未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的車主,南投縣政府環保局將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2,000元之罰鍰。
環保局表示:籍設籍南投縣,且出廠日期滿3年以上的使用中機車,應於每年依行車執照發照前後1個月間,完成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工作,若車主因故未於檢驗期限內完成定期檢驗,屆時經環保局執行使用中機車不定期檢驗稽查,倘未依規定完成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者將依法告發處分。
對於每年收到環保局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及機車排氣未定檢通知公文的機車車主,請按時至機車排氣檢驗站接受免費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服務。
若機車參加排氣定期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請務必清潔機車污染控制元件(如清理空氣濾清器、清洗排氣管)或進行調修(如怠速調整、調整火星塞間隙、空燃比調整、調整二次空氣閥),若機車的污染控制元件已達不堪用狀態, 請更換相關零件(如空氣濾清器、排氣管、火星塞、電容器(C.D.I.)、高壓線圈、二次空氣閥簧片、化油器等等),以免機車成為繼續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大烏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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