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2.10.09
台中市有民眾詢問,夫妻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者,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應如何選擇適用優惠稅率條款?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對於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以及農地移轉給自然人的行為,均給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該局說,依照土地稅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贈與」和「農地移轉」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的影響並不相同,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才可以免稅。
例如張先生將土地贈與給妻李小姐,選擇適用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不課徵土增稅之規定,而妻李姐未繼續做農業使用,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就不得再申請農地不課徵,而且必須合併計算當初張先生持有期間至妻李小姐移轉第三人時的土地漲價數額,一起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是如果張先生當初並未申請農地不課徵,而是以「夫妻贈與」的方式辦理移轉,其妻李小姐縱使在持有期間內有前述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只要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該筆土地點已經恢復作農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按農地移轉的方式,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不論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需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要以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因此,若夫妻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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