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派出所強力取締酒駕大有斬獲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10.09
台中市烏日警分局龍井派出所,於警政署今年六至八月取締酒駕專案,在全台中市一百一十七個外勤(分駐)派出所中,評列六月第二名、七月第一名、八月第二名,共計取締酒後駕車七十八件七十八人。
酒駕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最高可處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致人死傷,則吊銷駕駛執照。
且依據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更訂有相關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行政院會十月四日提出之刑法修正草案,除了將酒精濃度的標準明確入法之外,同時也提高酒駕的刑責,顯見各單位對於酒後駕車問題之重視。
警方呼籲,車輛駕駛人應有「酒後勿駕車,駕車違法規,法規罰又重,生命無保障」之觀念,若飲酒情形,應叫計程車或指定駕駛,確保平安返家;酒駕害人害己,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的損失,民眾勿輕忽酒駕嚴重性,更勿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恐將身陷囹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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