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未說是凶宅最高罰15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9.28
賣凶宅不告知,最重可罰一五○萬元。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凶宅條款」,未來業者售屋須在契約明指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等死亡案件,否則可罰六萬到一五○萬元,且可連續罰,要求限期改善。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說,預計內政部會在一個月內完成公告,公告後的六個月為緩衝期,約明年四月正式上路。陳星宏說,除了「凶宅條款」,常見消費糾紛如房屋現狀相關重要資訊,也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包括是否為海砂屋、有無漏水等。
另外,是否為政府列管的山坡地社區,也要講明白。電視或平面廣告經常可見的基地示意圖,未來不得註明「圖片僅供參考」,違反者可依消保法開罰,還可依「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處分。
除此,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只要延遲原因是可歸責於業者,每延遲一天,要付給買方已支付全部價款的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金額,作為賠償金,直至房屋交付為止。配合內政部實價登錄制已於上月實施,這次也增列記載建物現況格局和建物型態(如公寓、透天厝、店面或商辦等),以利義務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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