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調近倍年收增1億挹注地方建設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花蓮報導
2012.09.20
花蓮縣政府新修正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經花蓮縣議會審查通過,將從明年一月十四日起實施,至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止,為期四年;每公噸礦石稅從課徵五點二元,提高為十元,一年的稅收約二億二千萬元,較今年增加約一億餘元。
縣府地方稅務局長林全祿指出,經與台泥、亞泥等礦石業者溝通後,礦石開採稅每公噸調漲為十元,對業者衝擊不會太大,業者也表示會全力配,估計礦石稅每公噸每公噸十元,一年稅收約兩億兩千萬元,增加約一億多元。
花蓮縣內礦石開採產量占全國礦石產量八十五點九一%,做為產製水泥或煉鋼用的大理石、白雲石、蛇紋石、石灰石等四種礦石為課徵範圍,花蓮縣的礦石稅從九十八年一月正式上路,課徵年限為四年,花蓮縣每年開採量約二千二百萬公噸,稅收約一億零五百萬元,台泥、亞泥及幸福水泥三家水泥廠,約八十四%,修正後每年估計有二點二億元,稅收增加約一倍。
林全祿說,礦石屬地方有限的天然資源,礦石開採業者在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獲取利潤,開採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及不便,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因此,開採行為應負擔合理的稅捐,用來回饋公益、補強地方建設,並藉此減輕負面衝擊,全案已獲議會審查通過,預計明年一月十四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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