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開鍘二法官記警告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2.09.20
上路八個月的《法官法》,首次對二名法官開鍘。台南高分院庭長楊明章,四年前審理一件贓車買賣案,忘了依法減刑,導致被告多關四百九十天,楊遭司法院人審會警告懲處並免除庭長職務;因搞錯法條、損害被告權益的高院法官詹駿鴻,也被記警告處分。
擔任台南高分院審判長兼庭長的楊明章,九十七年八月間審理廖姓男子在雲林開設贓車解體工廠案件,將廖依贓物罪判刑四年半定讞。法務部今年審核廖男假釋案,發現法官未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刑,緊急向法院聲請減刑成兩年三個月。但廖已坐牢三年五個月又十四天,憤而提告索討補償金,台南高分院判廖男每多坐一天牢獲償三千元,共一百四十七萬元。
另外,高院法官詹駿鴻,在九十九年一月廿六日審理一起假結婚案,因弄錯法條,要求被告游姓女子認罪、撤回上訴,選擇易科罰金;但一審被判刑五月的游女,犯的是本刑七年以下的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詹當庭向她表示,「趕快去賺錢把它繳掉就好」、「妳這樣上訴只是浪費大家時間」。游女因誤信詹的說詞,當庭撤回上訴,被判刑五月確定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原在法訓所參加第五十一期司法官班訓練的游嵥彥,前年在基層特考中擔任槍手,被法訓所廢除受訓資格退訓,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尋求翻案。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退訓並無不當,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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