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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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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台中市府:採購從未採最低價標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2.09.06
針對有學者認為政府應採用最有利標評選建築師一事,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說明,採購法規定採「最有利標」須經上級機關核定,也就是需考量最有利標的難度及風險極高。 建設局表示,雖然有學者認為如何安排程序、邀請那些評審,評審項目及配分比例,乃至如何決定最優者,都是業務單位可以事先安排的,但政府機關實務執行的過程與結果,再嚴密的準備,結果仍決定在評審委員主觀的判定。 例如如有五位評審,有三位出席即可開會,三位中有二位評為第一名即入選,即使設計了嚴密的程序及標準,最後仍取決於評審委員的主觀認定,評審委員如因特殊原因考量,做出特定的評選結果,受害的仍是業主,這並非是行政怠惰,參加過政府採購評審的委員,都應該有過類似經驗。 建設局說,「最有利標」往往造成外界誤認政府機關「已?定」的錯誤印象而不願花費時間、精力創作作品參與評比,建設局近日即有一件「最有利標」案,因家數不足而流標,而且在第二次上網招標時,即可不受三家之限制。 如果仍只有一家,就只有入選與否,無從比較,業主(機關)如有預算執行期程壓力,如該件品質尚可,評審委員有時也會將就入選,政府花了高價,選了品質普通的設計,即使過程全部合法,又如何向社會大眾交待? 建築工程品質不能只倚賴何種方式評選出來的設計者,老面孔、老經驗也不一定是品質的保證,資深優秀的創作家,都不遺餘力的發掘、栽培新秀,使作品推陳出新,引領台灣新世代能創造潮流。 建設局一再檢討過去許多招標案,亟思如何產生評審委員,如何訂定評選標準,如何杜絕弊端,如何排除外在壓力,才能公正評出最優作品,惟實務上的確極困難,藝術創作的欣賞本來即是非常主觀的感覺,再細密的評分也無法限制評審委員最後的主觀抉擇,也因此政府機關局處首長儘量不參加評審,以免因職務影響其他內、外聘委員的評審,許多評選顯示,結果多不是共識決而是多數決,顯示評審本身主觀的分岐性。 建設局表示,工程會或許也考量「最有利標」的複雜及風險,只要求地方政府:「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價標作業須知」,並無指定應採最有利標」,市政府已一再嚴正強調,建築勞務採購從未採用最低價標,請外界不要以簡化名詞誤導民眾。 建設局說,國內政府採購,在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後已有詳盡規範,但仍頻頻傳出弊端移送法辦,顯示此法相關規定仍有未周延,市政府支持最好的創意作品能脫穎而出,也應得到合理的報酬,但依法辦理仍是公務機關的職責,工程會更責無旁貸應訂定更優良的法令,讓優秀業者出頭,也保障公務員執行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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