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交通違規罰單得繳300元裁判費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2.09.06
台中區監理所表示,收到交通違規單(紅單)之後,如有疑問都可向處罰機關提出陳述意見,而對於監理所、站所作的裁決不服,以往是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但從今年即日起,對於裁決書不服,受處分人要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起訴。
交通裁決事件,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起訴後,法院會命原裁決機關重新審查,如發現裁決錯誤,裁決機關會立刻撤銷裁決,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台幣三百元,比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動輒千元來說,低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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