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電玩弊案4官警被重判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花蓮報導
2012.08.30
花蓮縣警局15名官警涉嫌包庇賭博電玩弊案,歷經1年2個月審理,花蓮地方法院昨宣判,其中4人被判重罪,11人無罪,花蓮地檢署表示會上訴,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決定後續訴訟策略。
被判有罪的包括花蓮縣警局督察室督察員黃景白、花蓮分局一組組長吳世明、李坦鴻因涉嫌貪污、圖利、收受賄賂罪,皆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婦幼隊警員葉佑仁判11年,4人全被褫奪公權4年。
11名獲判無罪官警包括警局督察室巡佐湯琦弘、刑警大隊偵查隊長陳金標、吉安警分局偵查隊長郭汝俊、新城警分局偵查隊長李景明、吉安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許文豪、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警員江奉麟、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警員邱建宏、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警員楊智評、吉安分局二組組長戴錦村、吉安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郭國展、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警員吳文治,還有民防中隊長張炎清均無罪。
電玩業者許永銳、賴來政則因貪污罪,分別被判處5年、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警方表示,涉案官警如獲判無罪,可申請復職,但復職後仍會審酌當事人涉案情形,是否有行政疏失或應移付懲戒,核予休職、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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