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橫公路工程用地徵收農民陳情爭取救濟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5.21
南橫公路第4標工程用地徵收案,在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以後,向國有財產局租地耕作的承租戶,因依規定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而無法獲得3分之1地價補償費,21日上午30餘位農民至縣府陳情爭取救助;縣府秘書長周世明應允地上物查估補償,只要農民有異議立即複查,並在合法範圍內從寬認定,同時請立委協助與中央單位協調尋求地價補償解套措施。
大安溪河川公地過去由縣府管理,農民申請縣府許可後耕作,並繳交使用費,至88年改由第3河川局管理,並在卓蘭河堤路線定案後,堤內土地歸遲國有財產局,由農民承租耕作;今天上午陳情民眾中,有承租戶,也有非承租戶,而89年1月4日以後的承租戶又無地價補償,訴求背景不一。
歸納陳情意見,包括取消承租時間限制,凡是工程用地一律發放3分之1地價補償,提高農作物查估補償,地上改良物作業有疏漏及爭取發放特別救濟金等。
縣府地價課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規定,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後所訂定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在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農業用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的規定,在這項限制下,89年1月4日以前的承租戶可獲得地上物全額補償及3分之1地價補償費,89年1月4日以後的承租戶只有地上物補償,沒有3分之1地價補償。
縣府秘書長周世明說,由於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以後,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農業用地,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5年,縣府曾向內政部及財政部請示可否往前推算5年為訂立租約日期,以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發給3分之1地價補償,未獲同意,將會再商請立委徐耀昌邀請中央相關部會協調尋求解套,另亦請立委一併溝通了解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的農作物、建築改良物發放救濟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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