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繳納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08.13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稅捐繳納期限而仍未繳納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本稅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若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可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惟納稅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嗣又未依期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得廢止該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滯欠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者,於接獲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應主動洽詢該機關承辦書記官,若一次繳納全數稅捐確有困難者,可向其申請分期繳納,避免財產遭受扣押、拍賣或受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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