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符免稅要件將恢復課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08.13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有改變用途、戶籍遷移、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或後續鑑定到期等免稅條件喪失時,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提醒大家,該局就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定期與戶政、監理、社會局等機關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查核,經查得有不符免稅條件情形時,如: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遷移,以致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非同戶籍、或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到期後無法取得新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者或車主死亡等免稅條件喪失時,將會依規定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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