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受損報廢車輛溢繳之使用牌照稅退還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2.08.10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天災,車輛如因災害受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汽、機車(151㏄以上)因遭受颱風侵襲受損不堪使用,民眾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自應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如受損必須修復才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考量受災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受損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為便民服務,因受損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之車輛,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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