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稅減半徵收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08.10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廠房配置圖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後,經現場勘查屬實,即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如僅申請而尚未辦妥工廠登記者,仍不得減徵。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健身房等房屋在內。
自有房屋係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為合夥組織者,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獨資經營者,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半課徵之房屋,因變更使用或不符上述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改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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