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勞工局提醒颱風來襲勞工上班之規定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2.07.31
蘇拉颱風來襲,市府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希望雇主應注意。
勞工局指出,一旦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依法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施加其他不利處分。
除了宣布停止上班外,工作所在地雖然未停止上班,但勞工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或是勞工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之地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無法出勤,雇主都不得加以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強調,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上班,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一樣,雖然也不能歸責於雇主,但雇主本來就應該造福勞工,因此宜不扣發工資,更不能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來處理,也不能強迫勞工補上班、扣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然而規定之外也有彈性作法,發生天然災害時,事業單位因為業務性質需要,還是必須請特定勞工照常上班者,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如果有成立工會,應該徵得工會同意;若沒有工會、但公司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人者,應由公司內部的「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表示,應雇主要求而冒著天災危險出勤的勞工,雇主應抱持疼惜的心,除了照常發給當日工資外,宜再加發工資,以慰勉勞工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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