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府獎助事業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
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8.05.19
宜蘭縣政府表示: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並鼓勵轄內事業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工作,訂定「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津貼」執行要點,歡迎有意僱用身心障礙者之事業單位,逕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台」登記求才。
據勞工處表示,凡設籍轄內之民營事業單位,透過該府勞工處「就業服務台」辦理求才登記,並於兩個月內僱用就業服務台所推介之身心障礙朋友,並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即可提出申請;惟雇主如已申請就業服務法或就業保險法僱用獎助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津貼;又同一身心障礙者如經其他雇主申請並領取本津貼未滿兩年不得再行申請。
至於該項津貼之補助標準,勞工處說,雇主僱用經縣府勞工處推介之身障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如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者,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補助金額按照工時比例計算,每月津貼最高為新臺幣5,000元。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三個月後,檢附下列資料逕寄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勞動行政科申請,包括:僱用津貼申請書、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勞保加保資料(五人以下公司不需加保資料)、縣府就業服務台工作媒合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及領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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