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沿海低窪地區建築踩高蹺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2.07.18
台南市政府表示,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加上臺灣西南沿海地層下陷,每遇颱風豪雨造成積水不退,嚴重衝擊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加以目前汛期已至,考量在我國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為提升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建築物防洪能力,內政部營建署擬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採用高腳屋建築,提供建築物主體防洪之一種選項。
有關高腳屋法規之研擬,業經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等召開多次會議獲致共識,建議新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2,針對高腳屋最低樓層下部空間有關高度限制及低度使用管制、機電設備設置、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項目,及地方政府配合劃設適用範圍事項等加以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上開修正條文草案預定於101年12月底完成法制作業發布施行,未來由地方政府指定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範圍,其新建建築物得採傳統建築型式,或依新修正之規定採用高腳屋建築。內政部營建署強調,沿海低窪地區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係提供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建築物本體防洪之一種選項,至於沿海低窪地區整體防洪治水政策,仍需由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眾互相配合,共同推動。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未來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2修正發布後,針對地層下陷淹水嚴重危害之沿海地區,將依據當地環境特性指定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範圍及當地淹水高度,並考量其洪氾危害度、水文資料、民眾生活習性與當地景觀,檢討採用高腳屋建築,以減輕洪氾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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