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裝卸安全費保留款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7.16
有關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代碼頭工人向臺灣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請求結算86年度裝卸貨物安全費專戶結餘款案,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民事明確判決,認定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並無請求給付該項保留裝卸安全費的權利。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若有異議,臺灣港務公司建請依循法律程序辦理。
臺灣港務公司表示,原高雄港務局碼頭裝卸作業民營化以前(即86年12月31日以前),港區碼頭工人於從事船舶貨物裝卸作業過程損害貨物、船機設備等,船方或貨主得向該局(原高雄港務局)賠償審議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事宜。
自87年1月1日起(即高雄港務局碼頭裝卸作業民營化以後),船舶貨物(含貨櫃、散雜貨)裝卸業務,已開放由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自行承攬是項業務,各裝卸承攬業自行僱用裝卸搬運工人,如有任何事故均由該裝卸承攬業者負責處理,至於該工會所述有關安全設備費6,300萬元乙節,經查並無該款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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