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於年度中死亡以書面申請查調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19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於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者,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查詢課稅所得參考資料時,需另行檢附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記載配偶死亡日期之相關戶籍資料,並以書面申請查調。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君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調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然因其配偶已於所得年度中死亡並辦理除戶,與納稅義務人即未歸同戶,致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僅列載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而無配偶之所得資料,該君申報時未有疑義,乃逕依清單所列之所得資料申報所得稅,致漏報其配偶當年度全部所得,案經查獲,其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而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為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但書所明定。
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得向稽徵機關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並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
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對象,原則上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於所得年度中死亡並辦理除戶者,已與納稅義務人未歸同戶,需另行檢附納稅義務人本人資料及載有其配偶死亡日期之相關戶籍資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無法逕依上開方式查詢其配偶死亡年度之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未列於清單上者,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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