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路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2.07.11
雲林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開始實施,在新制度下,民眾到醫院辦理鑑定時,會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幫忙完成鑑定,再由社會處進行專業審查,針對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
當民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社會處會依據民眾在公所申請時所勾選的需求服務項目,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與訪談,評估所提的需求,並依據評估結果連結可以使用的服務。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民眾可在申請表勾選適合的辦理方式。
如果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醫院門診時間由公所提供),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如果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
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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