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出廠滿三年應參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5.19
苗栗縣環保局表示:為有效改善機車排氣污染問題,並促使車主注重平日的保養,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區域內設籍且出廠滿三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間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環保局呼籲該縣轄機車車主請按照該檢驗期限規定為愛車進行檢驗,確保機車設備維持於最佳狀態,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環保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若機車車主的機車行照出廠日期為94年1月者,則須於97年1月起接受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苗栗縣97年1月至97年3月設藉使用中機車通知應到檢車輛數為65,121輛次,惟實際到檢數為29,910輛次,定檢到檢率為45%,顯示設藉於該縣轄的機車仍有35,211輛尚未進行今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環保局呼籲機車車主,逾期未實施定期檢驗者,環保局稽查人員會透過對路邊機車停車格、人行道、停車場、社區及騎樓等停車處,和對於執行使用中的機車進行巡查篩選稽查作業,經查獲未完成當年度定期檢驗並經公文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回檢者,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規定處罰新台幣2,000元罰鍰,並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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