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縱放飼養動物衍生民刑事責任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2.07.09
桃園縣政府表示,爾來該縣新屋地區發現大型犬隻沿街遊蕩,造成當地居民恐慌,經通知該所進行處理,發現該犬隻在獸醫師接近時具有攻擊性動作,由該所獸醫師以吹箭麻醉後,安置於該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如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如飼養動物造成他人傷害所衍生出之刑事與民事責任,飼主需另行連帶負責。
現代動物保護意識抬頭,了解動物保護法規,就是優質寵物飼主的表現,避免觸法受罰。鑒於飼主對於飼養寵物的法律與義務不清楚,桃園縣政府關心您,發佈「動物保護訊息新知」、「認養牠讓牠再有一個家」及「優質飼主你我牠」等宣導資訊,一起來關心牠,以呼應桃園縣縣政之「愛與祥和的社會」。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2.05.11
桃園縣長 將建請中央增加餘糧收購量2010.01.19
桃園縣同盟展成果發表會今舉行2012.09.11
九月桐花開林管處:暖化所致2011.02.15
購置房屋節稅小叮嚀2012.01.02
吳志揚主持艾利風災受災戶永久屋動土2009.04.07
「樂響躍快樂經典系列」活動開幕2009.03.04
縣政建設具延續性不應受影響2008.05.28
郭蔡:學生家長接送問題可採共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