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代書談判離婚過戶夫房給自己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6.26
台北市政府表示,吳姓女代書與丈夫何姓男子談判離婚期間,利用熟悉不動產移轉程序的「職務之便」,擅取丈夫印鑑,再以贈與名義將丈夫名下兩筆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最高法院判決兩人贈與關係不存在,吳女應塗銷登記,將房產還給丈夫。
房產過戶後,何姓男子根本不知道,一個多月後兩人通電話爭吵,吳女表示已經過到其名下。何男查詢後怒告妻子。吳女反駁,兩人談離婚條件時,何原本擬將房產過戶到三名子女名下,後來丈夫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她,她才同意離婚。
法院調查,吳女始終提不出丈夫何時交付她印鑑及交付辦理贈與資料時點的證據,基於經驗法則,夫妻互相熟悉對方放置物品的習慣及地點,認定吳女自行取用丈夫印鑑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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