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之送達通知書不領仍發生送達效力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2.06.25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當看到郵局的送達通知書,不要以為只要不去郵局領取,就表示沒有收到該文書,事實上,不論有沒有去領取,都已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指出,稅單經以郵局雙掛號寄至戶籍地址,因民眾不在,無法會晤當事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差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已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無論當事人有沒有去領取或何時去領取,均以寄存郵局之日視為稅單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說明,稅單寄存於郵局,稅款逾滯鈉期間仍未繳納,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並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署分署強制執行,如欠繳使用牌照稅,經查獲車輛行駛道路,尚須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加處1倍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門首或信箱若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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