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2.06.22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弱勢民眾,對於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就可直接享受免稅,而忽略提出申請,或嗣後申請時,要求追溯自領取身障手冊之日起免稅。
該局說明,車輛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須由車主提出申請,該局無法得知,故符合下列免稅條件之(1)或(2)者,申請時請檢附相關證件正本供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規定,自核准之日起免徵牌照稅:
(1)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即身障者名下之車輛):檢附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及私章(以上證件應屬同一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即身障者名下或同戶籍親屬之車輛):檢附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戶口名簿及私章(車主與身障者須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有親屬關係,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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