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地價稅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2.05.31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必須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需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要件。故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而將戶籍遷出,致具有前揭身分之人已無1人設籍於該處,縱使房屋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依法追補核課期間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土地一旦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務必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追補應納稅款外,短匿稅額達二萬五千元以上,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需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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