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 招募廣告慎防就業歧視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5.26
最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不少市民陳情,事業單位徵求新進人員的簡章資格中,規定「男性須役畢或免役」、「年屆65歲以上將不予進用」等限制,勞工局強調,這些規定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如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30萬-150萬元,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勞工局指出,未達服役年齡及年滿65歲的求職者,工作權仍受法令保障,雇主不得不分緣由一概不予進用,也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與有效執行工作」無關的因素,作為僱用依據。
勞工局統計,去(100)年共受理52件就業歧視申訴案,其中有24件年齡歧視,是最常見的就業歧視類型;13件性別歧視居次,另外身心障礙歧視及容貌歧視各有5件。勞工局表示,招募廣告若註明「役畢」、「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宜女性」、「男性佳」、「經退休有案或年滿65歲者,將不予進用」等,便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事業單位須特別注意。
曾有公司徵求展場解說人員,限制「年齡26以下、身高165以上、體重52公斤以下、胸圍32D以上」等條件,然而,能不能勝任展場解說工作,應取決於台風、口才與對展示物品的嫺熟度,該公司的徵才條件顯然與「有效執行工作」無關,且此要求顯然不公平且不合理,即可認定為「就業歧視」。
創造零歧視的友善城市一直是高雄市政府的努力目標,而勞工朋友是高雄市最重要的資產,提升就業機會、營造友善工作環境,更是市府打造友善城市的重要環節,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切勿心存僥倖,應恪遵法令規定,營造平權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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