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販賣特殊環境用藥 環保局加強稽查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2.05.25
臺南市政府表示,環保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有農藥行非法販賣偽造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環保局已派員密集稽查,若查獲違法販賣特殊環境用藥,將依法處罰新台幣3至15萬罰鍰。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遵守規定,不能違法販賣特殊環境用藥,以免受罰。
環保局說,特殊環境用藥主要作為登革熱防治、病媒防治業、天災後環境消毒使用,濃度較一般環境用藥高,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才能確保人體健康及環境不受污染。一般環境用藥零售業如便利商店、超市、西藥房及雜貨店等,均未取得特殊環藥販賣許可執照,不得販賣特殊環境用藥。
環保局表示,特殊環境用藥可由標示分辨,如標示上有「限由衛生、環保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病媒防治業者或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使用」字樣者,即為特殊環境用藥,不得任意販賣、轉讓、轉贈社區鄰里或其他單位、個人使用,旅館、餐飲業、社區、住宅大樓如欲使用特殊環境用藥環境消毒,應委託合格病媒防治業者執行。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任何類型的環境衛生用藥均具毒性,民眾、機關單位應使用合法的環境用藥,不要用來路不明及成份不清的假藥,且在適當安全防護使用,才能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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