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請勿移到其他車輛懸掛 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2.05.25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因同時擁有二部以上車輛,自以為反正車子都是自己的,牌照互相移用應不會有問題,其實不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6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440號函解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民眾將自己之二部車子牌照互相移用,因同時涉及車輛牌照有移用與被移用之事實,如被查獲,民眾所有2部車輛皆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移用牌照之處罰很重,民眾不可不慎。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9.02.11
擴大內需路平專案今起各路段陸續開工2010.12.09
朱文浩文字影像視覺創作展2012.10.26
培育20年繽紛彩色稻亮相2012.06.06
愛妻服用安眠藥夫急如熱鍋螞蟻2008.08.25
榮獲全國科展團體組第二名 市長頒獎表揚2009.05.07
社區資源回收請洽環保局2009.02.03
新春救護服務不打折2011.12.23
擴大就業人員展延工作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