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請勿移到其他車輛懸掛 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2.05.25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因同時擁有二部以上車輛,自以為反正車子都是自己的,牌照互相移用應不會有問題,其實不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6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440號函解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民眾將自己之二部車子牌照互相移用,因同時涉及車輛牌照有移用與被移用之事實,如被查獲,民眾所有2部車輛皆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移用牌照之處罰很重,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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