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履約保證期間 不等同於有效期間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5.21
新北市政府表示,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接獲民眾反映,其所收受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因其上僅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而未有使用期限之記載,致其以為履約保證期間即為禮券使用之有效期限,故於該期間經過後即誤認禮券無法使用而予以丟棄,致影響其權益。對此,消保官表示,禮券並無使用期間,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所為之擔保責任,惟倘因此造成消費者發生誤認,企業經營者應有責任予以釐清註明。
消保官指出,除前開全家便利商店之禮券外,另查核統一超商所發行之禮券、大潤發及家樂福所發行之提貨券,發現家樂福所發行之提貨券上亦未載明提貨券之使用時間,惟統一超商所發行之禮券即載有「本券無使用期限」等文字,大潤發之提貨券上亦有「提貨券之使用無時間限制」等內容,顯然後者之記載方式較不致造成消費者誤認。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保官邀集相關業者到府協商,並要求渠等應於禮券或提貨券之適當處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之文義,以避免誤導消費者;同時消保官亦呼籲民眾,企業經營者所發行之禮券均無使用期限,千萬不要再誤把履約保證期間誤認為有效期間,致影響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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