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酒品未標示警語小心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2.05.18
南投縣政府表示,縣府近來接檢舉案件關於個人利用網站拍賣酒品卻未標示警語,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之案例,因涉案人多出自於好奇,提供資源分享,均非專職販賣酒品業者,受罰的個人雖訴稱不暸解法令規定,但仍須視情節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處罰,特別呼籲菸酒業者及個人利用網站,促銷酒品廣告務必標示健康警語外,且請勿接受網購,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
網路購物方式日漸盛行,民眾利用網路買賣物品,取代傳統購物方式,省時便捷。但據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及凡是利用電視、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等或在網路上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足資聯繫之資料都是屬於酒之廣告促銷,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同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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