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將調整都市公益設施回饋機制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5.14
臺北市政府表示:為提高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更新事業等回饋公益設施效能,日前於該府市有資產評核委員會第4次會議作出:優先「以現金回饋」辦理之原則,俾挹注市庫,並避免因回饋設施之空間太小、區位可及性低等無法充分利用回饋公益設施之美意。
該會執行秘書財政局長表示:嗣後如有接受捐贈公益(共)設施之必要,應以道路、公園、停車場等屬公共開放空間、提供公共通行及不特定對象使用的標的為優先。
根據各回饋公益設施案例顯示,執行維護管理機制較具爭議者,多為「區(里)民活動中心」,該類回饋設施因後續並未編列維管費用,無法妥為管理;或因設施空間太小、區位可及性低,使用率偏低;或因毗鄰活動中心距離太近產生排擠,導致回饋公益設施效能無法發揮。
未來回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民政局代表認為除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並應以下列4點處理原則辦理:(一)須通過民政局的區民活動中心初、複評機制。(二)對於里內有區民活動中心回饋,就不發放每個月3萬元的固定里鄰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費。(三)回饋區民活動中心設置,須有獨立出入口,避免大樓住戶以影響居家安全及生活品質為由,進行抗爭。(四)為提升使用率,回饋區民活動中心應設置於1樓,並絕對避免設置於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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