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擅自變更用途將罰6萬至30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2.05.14
台南市政府表示,最近市府經常接獲檢舉,指出某某建築物所有權人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影響公共安全等案件;為此,工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當建築物行為人或所有權人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時,依法除罰款外,必要時可停止供水供電,甚至強制拆除,籲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工務局表示,當建築物行為人或所有權人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者,即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可停止供水供電、封閉使用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不過,依內政部95年8月2日法律決字第0950025119號函釋:「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須建築物行為人或所有權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行政機關則可依法始予處罰之。
因此,當工務局獲悉建築物行為人或所有權人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時,會先發文告之改善或補辦手續,也請民眾確實遵守建築物合法使用,確勿未經合法擅自變更原核准途使用,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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