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塗改停車繳費通知單將觸法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5.14
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表示:日前有不肖民眾私自塗改停車繳費通知單上管理員簽章,藉以至超商等代收業者繳交較低之停車費。該舉已明顯觸法,違規民眾最高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局呼籲所有車主民眾切勿因一時貪念走險觸法,得不償失。
交通局表示:為確保委外廠商定點代收路邊停車費服務品質,近日全面查核委由全家等四大超商代收的民眾繳納停車繳費通知單,結果赫然發現部分繳費通知單據上,原管理員簽章處簽章竟明顯遭人刻意塗銷或簽名筆跡處被蓄意塗白,讓超商進行代收程序時,出現無法辨視及確認應繳停車費金額的困擾,代收後,更與臺北縣政府交通局產生停車費金額不符之情形。
交通局呼籲民眾,該縣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係屬於公文書之一,故意塗改該縣製作之繳費通知單管理員簽章,足以生損害於該縣者,將涉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339條第2項規定「詐欺得利」罪嫌。
一旦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查證確有故意之嫌疑後,除主動移交相關資料予檢方偵辦外,並且將針對民眾故意塗改停車繳費通知單之不法行為後,產生減收停車費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故意塗改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簽章之民眾,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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