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前切勿擅自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2.05.09
基隆市政府表示,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內政部訂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其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近期基隆市府屢獲民眾檢舉有商號或個人在未經許可並辦理備查前,即以「XX房屋」或其他名義,設立實體辦事處、招牌、看板、印製名片或於網路上刊載物件,擅自招攬仲介業務並收取報酬對價,為維護基隆市交易者權益,基隆市府業已依規進行調查並予以裁罰,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2.04.28
基隆市政府舉辦拒菸小公主造形選拔2008.05.23
張通榮:全民發揮愛心 把愛傳出去2012.06.13
遭機撞復被車輾基隆警及時送醫2009.11.25
召開11月份重要市政計畫執行督導會報2007.11.09
新竹市長視察新竹市光復路一段89巷工程2012.03.02
張通榮頒獎表揚模範婆媳2011.05.25
邀集軍方會商轉達議員訴求,阻止五堵營區案2009.07.09
大專畢業生至職場實習方案現場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