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式音樂得留意著作權以免觸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2.05.08
新竹市政府表示,不管是音樂或錄音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間,音樂財產權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將佛經經文配樂並錄製成唱片,配樂的旋律如有創作性,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所錄製的唱片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至於佛經經文本身則仍屬公共財,不受影響。
新竹市府民政處表示,按著作權法規定,若於告別式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或唸佛機中的音樂,該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人即享有公開演出的專有權利,且可能需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付費。一般而言,喪家會將喪事委託殯葬服務業者辦理,他們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在告別式、停柩室、神主牌位寄放室、入殮室、奠儀堂等處播放或演奏,因客觀上屬於「對公眾播放」,就構成公開演出而需取得授權。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表示:如果告別式所播放的音樂是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的,由於大多數參加的人是喪家的「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多數人」,所以播放音樂等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而毋須取得授權;如為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而製作追思光碟並自行在會場上放映,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就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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