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以後 結婚 「登記」才算
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08.05.13
新竹民政處長林明德表示,宣達民法重大變革時表示,5/23日以後,結婚採「登記制」,即雙方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方生法律效力,與以往的「儀式婚」有很大的不同,請最近想結婚的人要特別注意。
林明德表示,自97.5.23日起,依民法親屬篇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結婚當事人必須親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書面婚約辦理結婚登記,並有兩名證人蓋章,雙方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才算完成終身大事。
林明德表示,5/23日以後,結婚儀式再大,再風光,還是不算,必須要雙方當事人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數。
林明德說,5/23日以前沒有儀式,縱使身分證配偶欄已填上雙方姓名,兩人仍屬未婚身分,因此,奉勸5/23日以後的新人先登記後再宴客,雙方才有保障。
民政處表示,結婚當事人在上班時間內辦理結婚登記那是一定沒問題,一切按照程序辦理。但如果是預定於非上班日辦理結婚登記,則必須於機關上班期間三天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
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的意願,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的相關文件,以避免結婚登記當日發生無證明文件,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發生。
另除了辦理結婚登記外,雙方當事人亦可同時在預約時間內,辦理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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