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酒標示未符合規範最高罰5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2.04.27
南投縣政府表示,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避免消費者誤信及維護其權益,財政部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縣府呼籲縣內製酒業者產製小米酒酒品時,應注意及遵守相關標示規範,若現有之小米酒酒品未符合規範時,務必於101年6月30日前將其酒品標示(含酒品外內包裝容器及說明書)配合調整,以免違法。
縣府財政處表示,除了製酒原料中需使用一定比例小米外,財政部並規範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
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上述標示規範將自101年7月1日生效。
財政處表示,縣府將於101年7月1日起加強市面稽查,屆時查獲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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