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 應給假給薪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4.26
新北市政府表示,五一勞動節即將來臨,許多勞工關心勞動節放假議題,勞工局局長高寶華特別提醒事業單位,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
高寶華局長進一步說明,考量各事業單位工時排班方式會因行業特性而有所不同,勞工局特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參考:
一、實施隔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達84小時】:
事業單位於5月1日應給勞工放假1日,薪資照給;若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但經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
二、實施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
事業單位年度行事曆係依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且已事先勞資協商約定將5月1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則調移後5月1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三、若事業單位採輪排休制,而將5月1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該日即屬於一般工作日,無須給假或加倍給薪。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相關調移或補休應提早公告並使勞工明確可知,避免產生爭議,且上述規定不論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適用。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局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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