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代處理附加費用不納入處理基金
記者張俊夫/台中報導
2008.05.12
台中市政府,今天召開5月份第2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4條的修正,即將送請議會審議。
該案第4條修正後的內容為: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之收入。二、該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收入不含台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附表所定固體、液體廢棄物代處理費之附加費用。
提案單位環保局表示,由於台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附表代處理費增列之附加費用等,係由環保局代收後,建設處作為污水下水道總營運成本予以運用,因此附加費用不應納入基金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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