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污管制與標準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2.03.30
苗栗縣政府表示,環保署100年修正公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01年起石化製程之冷卻水塔,每季應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且不得大於5mg/L,並於每年1、4、7、10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檢測結果。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新修正公告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中,屬於石化製程之冷卻水塔,需每季檢測冷卻水塔水中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連續6個月檢測濃度小於2.5mg/L者,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改為每6個月檢測一次。
若連續一年檢測濃度小於1.25mg/L者,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每年檢測一次即可,但已獲准降低檢測頻率者,若檢測濃度不符合規定,即應回復每季檢測一次。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呼籲石化業者注意新修正之法令,針對廢氣燃燒塔、製程、裝載操作、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冷卻水塔、石化製程之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備等,均需依據管制期程及管制標準改善,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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