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自4月28日起全面執行全市勞動檢查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3.27
為實踐陳菊市長照顧勞工朋友的承諾,高雄市政府在101年3月26日刊登市府公報,要求所屬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自101年4月28日起,全面執行全市勞動檢查業務,各事業單位依勞動法規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事項,應自4月28日起洽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辦理。
勞工局長鍾孔炤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勞工行政事項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條、勞動檢查法第2條明文規定市政府為直轄市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是高雄市政府所設立的勞動檢查機構,縣市合併後,高雄市政府行政管轄權自然延伸包括合併前的高雄縣轄區,勞動檢查權也當然及於合併後的高雄市。
鍾孔炤特別指出,縣市合併已近15個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始終未積極將原高雄縣的勞動檢查業務移交高雄市政府,使全市勞動檢查一市二制,更造成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許多的困惑及行政效率的遲滯。他強調,高雄市政府全面執行高雄市的勞動檢查業務,是從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出發,且以順應地方民意,保障勞動權益與維護職場安全的最大效益為依歸。高雄市政府一向極重視職場勞工的工時、工資、福利、安全及健康等權益的勞動條件福祉,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的檢查員熟稔勞動檢查業務,更以專業和熱忱服務事業單位與勞工朋友。
善盡維護大高雄勞工朋友和企業的權益,是陳市長施政的一貫主張,高雄市政府責無旁貸。因此,高雄市勞檢處將完整執行ILO國際勞動檢查公約規定的全高雄市「檢查任務」,包括:工時、工資、安全、衛生、福利等工作條件的勞動檢查及其他有關勞工保護事項的勞動檢查業務,並提供雇主及勞工朋友關於切實遵行法令規定的有效方法等專門知識或意見,落實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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