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良安/南投報導
2012.03.21
南投縣府今天表示,經濟部水利署訂定「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申購土石分為:1.專案申購及2.一般申購。其中一般申購者之資格為,其加工場址需位於執行機關公告之申購區域內,且領有具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廠商,並分為下列二類,自99年10月13日起限於第一類廠商始得申購。
則第一類: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並取得工廠登記證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者。第二類: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而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使用地未取得同意變更編定者。
為此,經濟部礦務局除於96年間函請南投縣府就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廠商隨時檢視是否有變更或增減廠家之情形外,另於101年3月6日邀集中央、地方及業者召開修正會議,初步修正查核時應針對其場址現況,就下列項目進行認定︰
(一) 碎解及洗選設備部分︰碎解設備包括:粗碎機、細碎機、篩選機洗選設備之洗砂機。(二) 加工能力部分︰以得生產出混凝土用粗、細骨材(不含CLSM材料)成品者為主,其餘產品不限;必要時,可要求現場試車,據以判斷。
(三) 設備位置部分︰確認其設備位置位於場區範圍內;倘現場無法判斷或有疑義時,得要求業者提供經測量等相關技師簽證之場區配置實測圖,據以判斷。
(四) 堆置區域部分場區內或外應備有至少2000平方公尺以上單獨使用之合法砂石堆置用地;倘屬場外堆置者,其用地位置以與場址相同或毗鄰之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為限。(五)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各機關要求提供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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