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診時自付費用收據可申報扣除所得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2.03.21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至醫院或牙醫診所看診時,屬自行負擔費用的收據,應由何人貼用印花、稅率為何?
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票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而醫療院所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所以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有需自行負擔費用(自費)時,請記得務必索取收據,而自費金額達250元以上時亦請一併檢視該收據是否已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看診主動索取收據檢視是否貼用印花稅票。除可避免醫療院所逃漏印花稅外,該收據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或生育費部分時,亦可於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在列舉扣除額中申報扣除。是故,提醒民眾於醫療院所看診時請務必索取收據,以利國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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