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說明清明節放假疑義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2.03.19
近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許多事業單位及勞工詢問,今年4月4日為清明節及兒童節的合併假日,勞工是否只休1天?是否需另外補假?勞工局澄清,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事曆,實施週休二日的公務員和勞工,因國定假日已調移,4月4日放假1天;如果是隔週休二日的勞工,或兩週正常工時達84小時者,則應回歸勞基法規定放假2天。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7-8124613*223-234。
勞工局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則將紀念日詳細列出,其中民族掃墓節(依農曆節氣為準,今年為4月4日)及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天,今年為4月3日)均應放假,這2天假日各自獨立不會重疊,與公務機關將清明節及兒童節的合併假日訂為每年4月4日不同。
每日工作8小時、2週正常工時80小時,實施週休二日的事業單位,因為已經比照公務機關,將部分應放假的紀念日調移,填補「法定兩週84工時」不足時數,以符合週休2日的目的,因此依據人事行政局的行事曆,自然毋需再補假1日。而一般事業單位,如果遵照勞基法法定工時規定,讓勞工2週正常出勤合計達84小時者,仍應依法給予勞工2日假期。
勞工局強調,各事業單位的出勤模式多元,仍應視個別狀況加以認定。也提醒事業單位,相關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一定要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加班,月薪制勞工應加發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至少應依基本工資規定,加倍給予206元時薪。若經查違法屬實,除限期改善,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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