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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勞工局:建立職場環境之友善與和諧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2.03.08
勞工局於婦女節,呼籲企業提高職場對女性勞工的友善度,打造台中市成為對女性最友善的工作職場。 三月八日是婦女節,勞工局統計去年度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共三十七件,職場性騷擾案為十四件,申訴人均為女性,其次為懷孕歧視共九件,性別歧視共五件,其中以職場性騷擾高居首位。 勞工局長賴淑惠呼籲,婦女節代表性別平權重要意義,雇主應建置友善和諧的工作環境,防治職場性騷擾發生,雇主僱用勞工不應限定特定性別,妨礙求職者就業機會,如發生職場性騷擾,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工如遭遇性別工作權益受損之情事,也可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表示,職場性騷擾案件中,大多為雇主或主管於工作時對受僱者或求職人言詞騷擾,或肢體上碰觸胸、臉、臀,使被騷擾者覺得不舒服或難過,進而造成「敵意式」工作環境,或是雇主要求以薪資、職務升降作為條件,要求勞工配合職務外具有性意味的需求,造成「交換式」工作環境。甚至有雇主知道勞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案,會採取解僱、資遣等不利處分。 在懷孕歧視部分,雇主大多是在知悉勞工懷孕時,藉不能勝任工作或以縮減人力之事由,資遣勞工後再僱用新員工。 性別歧視案件中,業者常以僱用女性收銀員、店員或助理作為招募對象,並強調女性較為細心,適合這項工作性質,但卻未能舉證僅適合特定性別的事由及相關證明,或以男女員工「同工不同酬」,利用職稱差異混淆視聽,造成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之歧視。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者,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台中市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二百一十一家。 其中有一百一十七家設有托兒措施,甚至有六家設有幼兒園,設置之比率約達六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局針對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訂有獎勵補助措施,勞工局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設置,以使勞工能安心為事業單位打拼工作。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勞工局說,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事後,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在勞工申訴期間,不得再作出對勞工不利之對待,甚或解僱。 勞工局也設有性平申訴專線,同時,為獎勵事業單位遵守性平等勞動法令規定,及提供貼心友善和諧之工作環境,勞工局將於近期辦理樂活職場選拔活動,關於活動相關細節,可電洽市府勞工局,由專人諮詢回答相關問題及受理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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