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勿過量以免違法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2.03.06
邇來桃園縣政府發現迭有民眾稱產製私酒係供自用情形,不知道已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財政局呼籲,有關民眾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者請勿超過財政部公告之數量限制,以免違法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所稱「一定數量」,依據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修正發布之數量限制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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