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勿過量以免違法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2.03.06
邇來桃園縣政府發現迭有民眾稱產製私酒係供自用情形,不知道已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財政局呼籲,有關民眾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者請勿超過財政部公告之數量限制,以免違法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所稱「一定數量」,依據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修正發布之數量限制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1/2計算。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7.11.29
吳國棟拜會縣長鄺麗貞2008.05.20
桃園縣府舉行佈達及宣誓典禮2013.02.19
鍍膜廠小年夜起連休28天無薪假2013.10.20
桃園警方執行地景藝術節禁止停車及管制2012.11.07
保育類黃裳鳳蝶現蹤桃園虎頭山公園2011.10.16
蔡英文「台一線」抵桃園支持者熱情打氣2009.02.24
身障就業方案職前教育2008.09.16
桃園工藝家聯合創作聯展今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