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繳營業稅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08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籲請從事補習業務之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上述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罰而得不償失。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0.12.16
中縣男子酒後偷車代步將吃上兩項官司2012.08.10
整合化一中市783所幼托園改制幼兒園2014.06.11
霧峰農會荔枝蜂蜜酒獲世界酒類競賽金牌獎2011.05.31
台中逢甲商圈免費接駁公車本週行駛2009.05.30
明台高中今歡慶六十週年校慶2014.12.04
首爾發明展朝陽科大獲2金1銀1銅1特獎2014.06.02
端午節午時立蛋超夯2009.08.08
莫拉克颱風侵襲 造成大屯區龍眼落果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