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繳營業稅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08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籲請從事補習業務之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上述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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