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繳營業稅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5.08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籲請從事補習業務之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上述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罰而得不償失。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4.12.09
台中女中辦磚瓦文創立體造型創作展2013.10.06
老五老基金會表揚高齡者志工服務社會善行2010.02.03
山根塌利用顳頂部筋膜整形鼻子2011.10.07
毒販將毒品藏內褲 仍被警方查獲送辦2012.02.23
台74線道路設計問題多李麗華:應改善2008.03.01
陳水扁總統拜訪台中市議長張宏年2012.11.12
議員李麗華:太平新光區段徵收增設監視器2015.11.27
綠議員批朱立倫社會住宅政策自打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