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建築物使用空間機能規定正式上路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2.02.20
基隆市政府表示,基隆市政府前依據建築法第102-1條規定,擬訂「基隆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交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並於90年8月23日發布,而依建築法第102-1條規定,其可擬訂繳交代金之項目計有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惟當時擬訂之自治條例僅針對停車空間單一部分,而未含括防空避難設備部分,後經基隆市建築師等公會建議,基於基隆市建築基地規模均不大,且都會區部分之老舊建物均相連,而因基地面小,如依規定須開挖小小地下層做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不但於施工時恐影響周邊建物之安全,亦無實用性,故建請將防空避難設備研擬納入繳交代金辦法內,以符合實際及市民所需。
都市發展處王處長表示,原所定之「基隆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交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為符合實際需要,已由業務單位重新研擬將防空避難設備部分納入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而將原自治條例廢止,並修正法規名稱為「基隆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交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且於101年2月2日發布在案。
就發布之新辦法內容,適用對象包括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而針對停車空間部分;其基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深度未達10公尺,停車空間數量在10輛以下,或基地地形特殊、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基地鄰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另防空避難設備部分;應附建之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建築基地下為流砂、湧泉、溫泉或岩石層,開挖確有困難者,均得適用,而繳納之代金由基隆市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其所有權登記為基隆市所有,並由基隆市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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