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專案勞檢人力派遣業 4廠商違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12.02.19
新北市政府表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去年11至12月對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單位勞務採購得標廠商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抽檢13家廠商,其中4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勞動複檢抽查,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局長高寶華表示,本次檢查結果以國營事業單位違規比例較為嚴重,相關違法事項包括簽訂定期契約、未全額給付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未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及超時工作等。他呼籲,公務機關在承辦採購案的同時,應善盡對勞工之保護責任,加強對得標廠商之監督,避免派遣勞工受到不當待遇。
高寶華進一步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從事有繼續性之工作,雇主不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並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提供勞務之必要,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遵守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此外,勞工依約定提供勞務後,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不得逕自減少或扣發。
高寶華重申,由於勞基法已修法提高罰鍰額度至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亦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另為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勞工從事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定期契約之認定採取嚴格解釋,而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以採購案得標與否或為配合要派單位之需求為由,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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